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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8月17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汉中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汉政办函〔2011〕73号)同时废止。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2日
2.1.1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5
2.1.2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6
2.1.3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7
附件1:汉中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40
附件2:汉中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41
为有效预防、及时妥善处置我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建立指挥集中、协调一致、联动有序、决策科学、保障有力、运转高效、资源共享、社会参与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陕西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汉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汉中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涉及人身安全、船舶污染、水上交通事故、通航能力、紧急物资运输、重要财产安全等方面发生的重大以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而采取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在该区域以外的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威胁、影响到本区域,或由上级部门指定,或应其他搜救机构请求,需要派力量协助应急处置的,参照本预案实施。
根据《陕西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Ⅰ级):
(1)主要港口、地区性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2)主要港口、地区性重要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仓储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重要干线航道因航道尺度不足或通航条件恶化发生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长江干线恢复运行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恢复运行时间预计在72小时以上,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港口、通航建筑物事故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5)重要物资缺乏可能严重影响全国或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运力组织能力,需要国家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
(6)需要启动国家应急预案,调用多个省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
1.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Ⅱ级):
(1)主要港口、地区性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失,重要港区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2)主要港口、地区性重要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仓储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重要干线航道因航道尺度不足或通航条件恶化发生严重堵塞,长江干线航道恢复运行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恢复运行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港口、通航建筑物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5)重要物资缺乏可能严重影响省级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运力组织能力,需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
(6)需要启动省级应急预案,调用多个市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
1.4.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Ⅲ级):
(1)地区性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其他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2)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仓储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重要干线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长江干线恢复运行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港口、通航建筑物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5)需要启动市级应急预案,调用多个县区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
1.4.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水上交通突发事件(Ⅳ级):
(2)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仓储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一般以下社会影响的;
(3)三级以上重要航道和界河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
(4)港口、通航建筑物事故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5)需要启动县级应急预案,调用当地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相关部门分工协作,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等级分级进行组织、指挥和处置。
(2)职责明确、科学规范。明确应急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响应体系。
(3)以人为本、平战结合。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平时预防工作与战时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做好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思想、预防和预案准备,提高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能力。
2.1.1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汉中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是全市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的领导机构,指导全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智慧城市建设局、市无线电管理处、市气象局、汉中军分区、武警汉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电信、移动、联通汉中分公司,国网汉中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市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进行调整。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水上搜救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2)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辖区范围内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
(3)研究决定全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1)执行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组织实施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制定市级水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市级水上搜救预算;
(3)具体负责市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4)划定县区水上搜救机构责任区域,并进行业务指导;
(5)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规定,指导组建或指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上应急救援力量;
(6)与相邻市签订地区间水上搜救协议,建立应急合作、联动机制;
(7)承担本市水上搜救应急值班,负责全市水上搜救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8)承担本市水上船舶油污应急和水上船舶保安报警接收及联络工作;
(9)组织本市水上搜救应急演练和应急演习工作;
(10)组织本市水上搜救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11)建立水上应急信息综合管理体系,接收、汇总、分析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有关重要信息,协调指导县区水上应急信息系统建设。
2.1.3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舆论引导,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释疑惑、澄清事实和谣言,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指导配合做好相关舆情信息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支持水上救援应急体系建设。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智慧城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汉中分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陆路通信提供线路保障,根据应急抢险需要,提供现场通信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维护水上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负责追捕责任突发事件逃逸人;负责对突发事件死亡、失踪人员进行核实。
市民政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对符合条件的获救人员给予相关社会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时相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监测工作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控制污染的意见建议,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污染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定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发展规划;起草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关政策、办法和工作制度,编制、修订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准备方案和搜救工作资金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水上专业救助队伍、交通运输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水利专家提出技术咨询建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提供相关水情信息;配合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渔业船舶参加应急行动,并对遇险渔业船舶实施应急救援和搜救打捞工作;配合对渔业船舶突发事件的调查。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指导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旅游团队的疏散与安置工作,保障游客安全;配合旅游船舶沉船突发事件的救援和搜救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开展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治、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等任务;做好突发事件后的医疗卫生处理和防疫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统筹指导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全市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协助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受灾群众安置类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为水上搜救提供信息支持,接收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险情报告。
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指配应急行动所需无线电频率,保障水上遇险和安全通信业务的无线电用频安全。
市气象局:负责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提供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汉中军分区:负责组织所属民兵参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武警汉中支队:负责组织所属武警部队应急力量参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汉中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
国网汉中供电公司: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电力保障,根据应急抢险需要,提供临时电力应急供应。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同时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与相邻县区(包括省外)建立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合协作机制,明确相关工作职责。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员的指定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情况确定,被指定的现场指挥员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现场指挥员主要职责: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市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组由交通、消防、医疗卫生、气象、水利、民政、应急管理及高等院校等有关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专家组人员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
(1)提供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提供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服务;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力量包括水上搜救、消防救助、军队和武警救助等专业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航空器等综合救助力量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社会志愿者等社会救助力量。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1)服从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2)参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时,保持与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员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结束后,按照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
(4)参加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组织的应急演练。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突发事件,做好应急反应准备。指挥部办公室应积极建立并拓宽信息来源渠道,保持与航运企业、船舶、渔业单位、港口、码头等信息渠道畅通,以保证及早获取水上预警信息。
(1)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水利部门:对江河、湖泊、库区水文变化(如水位、流速)进行监测分析,报告水情信息;
(3)自然资源部门:联合气象部门对地质灾害进行预报预警,按规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4)有关部门、单位和船舶通报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
预警监测值班由汉中市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中心(12328)负责,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组织水上巡航工作时,发现或接到水上报警信息,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执行相应任务时,发现或接到水上报警信息,也应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通过发布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根据《陕西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②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④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②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④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②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④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1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大于等于500米的雾并将持续;
②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1)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分别向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报告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和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技术建议;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对外有关方面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①预警信息发布标题格式为“水上突发事件××单位××(类别)××(级别)(××)色预警”;
②预警信息降级标题格式为“水上突发事件××单位××时间发布的××(类别)××(级别)(××)色预警”降低为“××(级别)(××)色预警”;
③预警信息终止标题格式为“水上突发事件××单位终止××时间发布的××(类别)××(级别)(××)色预警。”
(1)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救助准备工作。应急救助力量应当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2)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对人员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后,遇险人或现场附近目击人应立即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报警,遇险船舶同时向其单位报警。公安、消防和船舶单位接到报警后,应及时通报当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交通运输部门。
水上预警、突发事件报警电话:110、119、12328。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国籍、呼号、联系方式、救助请求等。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遇险船舶或航空器的损伤或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
(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6)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浪高等。
使用的接、报警设备应按照规定做好相关的接、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通过以下直接或间接的途径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4)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国务院、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及市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1)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负责成员单位、各县区上报的各类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并根据事件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建议。
(2)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涉及相关行业的,应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接收到火灾、爆炸导致的水上险情,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接收到渔船、农用船的水上险情,及时向农业渔政部门通报。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按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中的伤亡、失踪人员涉及港澳台胞或外国人员的,及时向外事部门通报,由外事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3)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后,各县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在接到报警后立即向县区政府和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后续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根据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上报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4)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船舶、浮动设施的名称,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突发事件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船舶、浮动设施的损害情况,船员、旅客的伤亡情况,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以及突发事件简要经过,报告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突发事件续报中需要明确落实突发事件有关基本情况,如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突发事件控制情况等内容。
(1)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后,按照规定立即启动相应预案;
(2)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行政区域的,接警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直接向事发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3)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直接接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报告,要立即通知事发地县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
(4)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5)涉及水上安保事件,按水上安保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就近救援、快速反应”的原则,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快速调动资源,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尽可能消除或减少损害,并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在险情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的机构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由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紧急救援,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市属单位与县区人民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调动事发地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根据事故救助现场的需要,实行水上和陆上交通管制;
(8)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要向实施水上救助的力量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明确任务,并告知以下事项: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援、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5)实施救援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情况报告;
(1)专业救助力量要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要提前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员要按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允许,应尽快提供险情现场图像等有关信息。
(1)水上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搜救力量,未经指挥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救助值班任务的专业救助力量;
(2)参加救助的军队救助力量,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协调安排下列事项: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支持保障。
4.6.1市级层面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响应等级。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事发地最低一级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4.6.2发生一般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进行Ⅳ级响应,事发地水上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的,请求市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4.6.3发生较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进行Ⅲ级响应,事发地水上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的,请求省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4.6.4发生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向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报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前期处置情况,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研判后,启动Ⅱ级响应。市、县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分别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Ⅱ级应急响应。
4.6.5发生特别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报告,交通运输部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ⅹⅹ事件I级响应,同时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省、市、县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分别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Ⅰ级应急响应。
(1)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前期处置情况,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意见。
(2)市委、市政府或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总指挥宣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或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
(3)立即开通与事发地人民政府、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指导督促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处置建议。
(5)按规定程序向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视情况请求省委、省政府支援。
水上搜救机构在实施水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水上通信,包括VHF(无线电频段)等;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等;
(1)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的市政府、汉中军分区、驻汉部队、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急值班部门或人员的联系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发《汉中市水上应急通信联系表》,以备应急响应时使用。
(2)各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当地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水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发本地区《水上应急通信联系表》,作为本责任区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卫生健康委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现场医疗救援任务,共同协调、指导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展水上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援、医疗移送任务;
(3)根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为接收伤病人员开展救治做出必要的安排,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1)现场医疗救援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通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逐级向上请求支援。
(2)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各县区应急指挥部的医疗救援进行指导。应各县区应急指挥部的请求,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协调指定的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支援。必要时,可通过市卫生健康委协调指派医疗机构实施现场医疗救援行动。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交通运输主管机构协调指导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
(2)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出现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应急指挥机构可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应急指挥机构要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当地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水上应急指挥机构应通报当地人民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水上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积极配合做好安置工作。
(1)应急指挥机构在必要时,可就近调用船舶参与施救工作,争取“第一时间”抢救遇险人员生命;
(2)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
(3)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4)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由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1)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委、市政府或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具体指挥和协调。
(2)迅速划定现场工作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控制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
(3)迅速确定遇险性质和救助要求,研究制定搜救方案,组织和协调救助力量,开展遇险人员搜救行动,迅速控制事态,跟踪搜救结果,调整搜救方案。
(4)组织派遣医疗救护专业队伍,为突发事件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将伤病人员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保障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5)会同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尽快帮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及时将现场各种重要情况向上级指挥部报告。
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由市水上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时自动成立,在市委、市政府或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分为综合协调、救助打捞、医疗救护、维护稳定、人员清查、突发事件调查、善后工作、宣传报道八个应急工作小组。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可组建启动相应的应急工作小组。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应急、公安等部门,负责协助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处置紧急事件时,可以归并后勤保障工作,即落实应急物资、通讯、生活等保障措施。
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负责组织救援设备和人员实施具体的搜救行动;组织打捞力量打捞沉船和失踪人员。
由卫健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提供救治和转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由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牵头,公安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警戒、控制,做好治安管理、社会稳定维护工作。
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对死亡、失踪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整理死亡、失踪人员名单,进行户籍处理。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应急、公安等部门,负责调查突发事件发生原因,作出突发事件调查报告,提出突发事件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监管部门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由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牵头,民政、公安、应急、交通、农业等部门配合,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清场和撤离,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及伤亡人员善后事宜,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消除不稳定因素。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公安、交通、卫健、应急等部门配合,负责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的统一发布,及时向社会报道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和进度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已获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
4.16.2市委、市政府或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上述条件,经过核实后,宣布解除应急响应。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救助或补偿,并提供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处置,以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在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中参与应急处置、救援的人员、船舶等,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水路运输企业作为应急救助力量的船舶和人员应办理保险;驻汉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归还、补助或补偿,对损坏的给予赔偿。对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沉没物的打捞、清除,由其所有人或经营人采用商业运作方式组织实施,并负责在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可以请求市级相关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省级有关部门给予技术支持。
(1)水上搜救行动结束后,各级水上搜救机构针对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组成搜救行动后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2)搜救行动后评估应围绕本预案的规定,对水上搜救行动的预警预防、险情的分析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相关环节进行客观总结分析与评价,评估内容应做到客观公正,尽量使用中性化词语,对于涉及搜救行动相关情况做出判定的部分,应尽量提供数据支持。
(3)各县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一般、较大等级水上搜救行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搜救行动后评估总结报告报上一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省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重大以上等级水上搜救行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搜救行动评估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牵头组织对突发事件应急行动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
(1)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由宣传部门和交通部门联合发布,其他任何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水上救助行动的信息。
(3)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级和本行政区域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2)遇险船舶、设施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结合全市水域特点,指导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风险高的地方政府组建搜救打捞队伍,根据其他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协调予以调动;较大及以下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救援力量主要由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交通、公安、应急等部门人员和志愿人员组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视情况需要可协调请求所属民兵、武警部队人员共同参加抢险施救。
6.2.1以行政区域为依托,以现有交通、渔政船艇及车辆为支撑,建立救援装备储备,科学布局,及时更新和补充。充分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确保应急装备的可用性和快速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以满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
6.2.2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征用所需物资。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主要用于处置工作中人员和物资调动,水上应急演练以及搜救装备储备、更新和维护、人员培训等。
电信、移动、联通汉中分公司要组织建立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的管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若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电信、移动、联通汉中分公司应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并迅速抢修通信故障区域的通信设施,及早恢复通信。
卫健部门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
公安部门迅速进入突发事件现场,维持治安秩序,依法控制有关责任人,确保搜救、调查、善后等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视突发事件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能,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负责组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强化水上专业救助队伍建设,构建相关部门、船舶、船员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反应队伍体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演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通过演练不断改进和完善本级预案。
7.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预案管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形势变化,主管部门或协作部门职能调整等因素,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公布实施,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7.1.2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具体的实施方案和保障计划。
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县区人民政府对预案的执行情况、支持、配合、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公民参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搜救工作进入紧急状态时,遵照政府的决定,采取非常措施。
(2)在大堤决口,水库漫顶、溃口造成大量人员遇险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相关预案,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部门做好水上遇险群众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3)在水上出现罕见极端天气造成大量船舶和人员被困水(冰)上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相关预案,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水(冰)上遇险人员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4)在行政区域水域发生山体崩坍、山体滑坡、地震等严重地质灾害造成大量船舶及人员遇险时,启动相关预案。
(5)在客船上发生疫情时,需要紧急控制和救治,启动相关预案,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紧急处置工作。
附件:1.汉中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2.汉中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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